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加入乙对甲债务的履行,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下列哪(一)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不管是按份债务,还是连带债务,承担人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为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已经成为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向其提出请求。因此D项错误。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得以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可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具有无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