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中学初中学生, 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 外校来打球的乙用三轮车送甲去医院, 路上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 乙受轻伤, 甲头部再受撞击。甲经治疗后留下后遗症, 经鉴定为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 甲父要求学校、 乙、 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
问:
乙受到的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应当由甲父和丙承担。 乙救助甲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 甲应当补偿乙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和遭到的损失。 甲父作为监护人, 应当实际承担该责任。 丙逆行导致与乙相撞致乙受到伤害,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父的要求能否受到支持?为什么?
甲父的要求不能受到支持, 责任应当由学校和丙承担。 学校承担工作失误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乙作为无因管理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不承担责任。 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