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学校签订了一份建筑6层综合实验楼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甲包工包 料,乙在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合同订立后,甲将实验楼的施工任务包给了丙工程队,乙方驻工地代表发现后未加阻止。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对实验楼进行验收,发现实验楼的多数水管漏水,很多房间没有接通电源,部分房间的地板出现裂缝。于是,乙要求甲返工,并赔偿损失。甲认为,实验楼已经包给丙施工,乙知道并未加制止,应视为同意。因此,实验楼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由丙工程队承担。同时,甲认为,工程已经完工,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否则将拍卖该工程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将实验楼的施工任务包给丙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合法? 2.甲应否对实验楼的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为什么? 3.乙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若甲仅将实验楼的水电工程包给丙且经过了乙的同意,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在此情况下, 实验楼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5.甲能否就实验楼行使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1.甲将综合楼的施工任务包给丙的行为属于转包。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 的工程转给其他施工单位,自己不对工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甲将自己承包的建设实验楼的施工任务全部包给丙,构成转包行为。按照《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因此,转包行为是违法的。即使乙知道后没有加以制止,转包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2.甲应当对实验楼的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甲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而丙与乙并不存 在合同关系。甲将实验楼的施工任务转包给丙,属于违约行为,因此,甲应就实验楼的质量不合格向乙承担责任。 3.乙有权解除合同。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 条的规定,承包人将承包建设的工程非法转包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甲非法转包的情况下,乙有权解除合同。 4.甲仅将实验楼的水电工程包给丙的行为属于分包。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 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甲将水电工程分包丙后,经过了乙的同意,因此,该分包行为合法。按照《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丙应当与甲对实验楼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甲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建设工程款。学校建设的综合实验楼属于公益设施,在性质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因此,甲不能就实验楼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