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及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对于环境赔偿纠纷,行政机关的处理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选项A项是错误的。
环境污染的纠纷案件虽然实行的是拳证责任倒置,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原告方就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农民姬某仍有义务证明其遭受到损害,所以选项B也是错误的。根据前述第41条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为其构成要件,行为人即使达到排污标准,只要从事排污的行为引发了危害后果,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姬某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13年的8月15日,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这是非常特殊的,考生应该熟记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