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贾某自称是某国家机关财务处会计,受该处处长委托购买办公设备,与某公司经理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价值60万元的电脑及其他办公设备,合同上盖有某机关合同专用章。签约后,李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设备,但贾某一直未兑付货款。经多次催款,贾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于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国家机关在编人员中没有贾某,合同专用章系伪造的印章。
问:(1)贾某有几种犯罪行为?触犯何种罪名?
(2)对贾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贾某有两种犯罪行为,即伪造印章行为和诈骗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贾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要区分贾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贾某的行为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但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为了骗取财物,没有涉及其他利益,因此,对贾某行为的定性形成法条竞合。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般应遵循特别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法、普通条款的原则。但也有例外,即当特别条款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的法定刑时,就应该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本案中贾某不仅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而且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属于情节严重。此情形下,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合同诈骗罪,因此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对贾某的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贾某伪造印章是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与合同诈骗形成牵连关系,不应当数罪并罚。对于牵连犯,一般适用从一重处罚的原则。由于合同诈骗罪法定刑重于伪造印章罪,所以贾某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