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 是对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 第 78 条的规定, 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 二者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 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 适用减刑,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 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②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 第 78 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应当减刑:
a.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经查证属实的;
c.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d. 在日常生产、 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
f.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 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 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 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刑法》 第 78条的规定, 减刑的限度条件包括:
①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 13 年。
②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 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25 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 2 年), 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20 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