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后因公司财政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进口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于是要求该外贸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请问,该外贸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我外贸公司不应付款。国际贸易中有不同的付款方式。其中,在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下,买方的付款不是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的,而是以卖方交付规定的单据为付款条件的。卖方正确交付规定的单据成为买方付款的必要条件。在D/P付款条件下,卖方应当通过托收银行委托国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在即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在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或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在买方承兑了远期汇票以及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支付了货款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
   本案中,作为合同的卖方,未能按托收统一惯例的规定正确地将交付单据交给合同买方,而是交给了非合同当事人的国内用户,这是对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的严重违约行为。买方没有拿到运输单据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也没有实际收到货物,当然没有付款义务。相反,是卖方违反合同,错误将买方购买的货物交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等于没有履行合同交货义务,买方反倒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正确交付单据与正确交付货物同等重要。正确交付单据包括交付的单据符合规定,还包括交给正确的受单人。在实际业务中,外贸公司经常作为国内用户的进出口代理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买卖合同,甚至国内用户也参加贸易谈判及合同的签订过程,外商也知道谁是真正的用户。但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说,合同的权利义务规定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的,即针对合同的买卖双方,而不管真正买卖人是谁。本案中很可能属这种情况,导致卖方将国内用户误认为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因而向其交付单据并要求付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