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宋书·卷五十四》(列传第十四):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尚书比部郎孔)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吴免弃市。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据南朝刘宋法律,对杀伤殴父母者如何处罚?对本案适用法律时出现了哪些疑难问题?
(2)结合本案说明“礼法结合”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3)该案体现了南北朝时期怎样的礼法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①依据南朝刘宋法律,如果子杀伤、殴打父母,就要处以枭首的极刑;詈骂父母的,处以弃市的刑罚;预谋杀害丈夫、父母的,同样要处以弃市的刑罚。如果遇到恩赦,则可以免除死罪。张江陵辱骂母亲致使其自杀,这比伤害、殴打父母的情形更严重。②本案在法律适用时出现了疑难问题:如果适用有关杀害父母的法律,就会量刑过重;如果适用殴伤、詈骂父母的法律,又显得量刑过轻。同时,法律只规定:如果殴打父母,即使遇赦,仍然要枭首。但是没有规定辱骂父母遇到恩赦如何处理。
(2)“礼法结合”在法律适用中具体体现在:①失礼则人刑,二者相互表里。对于殴伤、詈骂等情况,是违背礼的内容的,对于违背礼的行为,法律不能宽宥,这体现了礼与法的互补关系。②适用法律要遵循礼的原则。礼的原则是“亲亲”、“尊尊”,强调孝道,不孝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法无正条时,应当依据礼的原则和精神适用法律。张江陵詈母致死案中,张江陵的行为违背了礼所倡导的原则和精神,无法原谅。③依据礼的精神解释法律。在适用法律显得量刑过轻时,应当依据礼的精神进行如下解释:法律之所以在处罚上有从轻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碰到难以判断的案件时不要错杀好人,害怕违背儒家经义中的善良本意,这是法律规定从轻的根本原因,也是礼的要求。所以,对于张江陵即便遇到恩赦,也不能免罪。对于张江陵的妻子吴氏应予免死,也应依据礼的精神进行解释:对于其妻而言,应本“义”从事,其对公婆的关爱之心并非天生的属性,所以可以免死。
(3)该案体现了南北朝时期如下礼法关系:①体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礼融于法”的特点。但南北朝时期仍然处于引礼人律、礼律进一步结合的历史时期。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礼的思想是逐渐融合到法律之中的。②南北朝时期法律尚不完善,因此依礼断案能够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从而体现了二者的互补关系,也体现了礼对法的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