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j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53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A正确:乙和银行的抵押协议成立后,无效力瑕疵,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生效后,乙未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并更换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B错误:根据《担保法》第59条的规定,虽然银行的抵押权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是乙向银行交付了房本(权利凭证),可认定银行享有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但是该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丙,所以丙无代为还款的义务。 C正确:若丙代为还款,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丙可依据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对甲主张相应款项。 D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抵押房屋未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只是在乙和银行之间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