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避险行为是紧急避险。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本题考查刑法常识。《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项正确,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B项正确,紧急避险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即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
C项正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此,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保护本人合法利益而实行紧急避险。
D项错误,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紧急避险,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