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企业向乙和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分别抵押与乙和丙,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因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丙企业在乙企业兼并甲企业后变成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其对甲原有的抵押权优先与乙企业原有对甲企业之抵押权
  • B.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 C.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 D.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其可以以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混同对抵押权的影响问题。依照《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即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故本题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