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洪水致损索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了投保申请书的保险期限为自当年7月9日中午12时至第二年7月8日中午12时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投保中请书中关于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费率、保险费等栏均未填写。化工厂并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当天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开,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250多万元。
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7月10日零时至第二年7月9日24时止,保险单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其他事项做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索赔。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分析与结论:
保险公司应赔偿全部损失。理由是:投保单上填写的保险期限为自当年7月9日中午12时至第二年7月8日中午12时止。保险公司业务员代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并接受了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书,应被看作为保险公司的承诺。因而,投保单上所填写的保险期限属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保险公司于第二天将保险期限改为7月10日零时至第二年7月9日24时止,属于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行为,应无效。
同时,保险责任开始后,由于又降暴雨导致水位上涨而加大化工厂的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理由是:保险理赔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原则。本案中,洪水和暴雨都是造成化工厂损失的相当原因,保险公司应对10日的暴雨加大化工厂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