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正确答案】我国1993年《公司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出资方式限定于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还限定了技术出资的比例。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扩张了出资方式,并将对技术出资限制改为对货币出资的要求。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
   (1)采取列举方式,将实践中常用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形式加以列举。
   (2)以抽象的出资标准对其他非货币财产进行概括,即符合以下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具有价值性;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即具有可转让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即具有合法性。
   (3)为了避免股东出资方式的混乱,又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出资形式作出补充规定,明确限制了不得作为出资的几种形式,即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明确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价作价。要求对非货币出资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作价。
   (5)对货币出资进行了最低限额的限制。对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规定了特别要求,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