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5年卷一第78题)下列哪些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A.《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可知,选项A是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可知,选项B是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可知,选项C是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关于选项D,单一性是《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其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但它是实质审查程序中的驳回理由。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注意:单一性(《专利法》第31条)、遗传资源披露(《专利法》第26条第5款)都是实质审查程序中的驳回理由,但都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