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A选项,王某的行为属于通过虚设债权债务协助将犯罪所得转换为“合法”财物,B选项何某的行为属于协助将犯罪所得运输出境,故王某、何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故A、B选项正确。第四条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C选项中,虽然丙的行为因为刑法的特殊规定而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丙实际上却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此行为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于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洗钱罪,故C选项错误。第三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选项中,叶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和洗钱罪,只是应根据法条竞合的原理,择一重罪处罚,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