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A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B国公民B1因在A国涉嫌参与绑架活动而被该国A1区警察枪杀二Bl的妻子代表B1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书称,由于在此事件中A1区当局认定警察的枪杀行为无罪,所以它严重违反了正义原则,是一个确立警察谋杀平民可以不受惩罚的恶例,也违反了《公约》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4条和第17条的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警察枪杀嫌疑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当事人清求权利救济的方式是什么?
(2)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本案中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1)个人申诉制度。个人申诉是处于一国管辖下的受害个人或其代表对于该国侵害有关人权公约所载权利而向相关条约监督机构控诉的制度,它适用于承认条约监督机构有权接受并审查个人控诉来文的缔约国。这种制度是以有关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或任择性条款为基础的,而且以用尽国内救济办法为受理个人来文的前提条件。
(2)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受理并审查接受议定书的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是该公约中任何一项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的来文,并将处理意见送交有关缔约国和个人。在本案中,被枪杀的B1是在A国管辖下的外国人,B1妻子是B1的代表,A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B1妻子的申诉被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并作出审议,表明A国是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并断定B1妻子用尽了A国的国内救济办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