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不具有
(1)群众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依法成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这体现在其人员组成和工作原则上。调解活动强调群众的直接参 与。
(2)自治性。调解是企业内的劳动者对本单位运行的劳动关系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
(3)非强制性。调解程序完全体现自愿的特点,即申请调解自愿,不能强制: 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以及舆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