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14年1月长风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风公司”)与其他5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建东海图书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海公司”)。章程所定该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00万元,发起企业共认购200万元的股份,其余3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同年3月,发起人以“东海公司筹备组”的名义向大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大地公司”)订购一批建材,货款总计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商定东海公司一经成立即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但发起企业经过90天募股期后,仅募集到200万元。
问题:
问答题 东海公司在筹建期间的法律地位如何?它能否和大地公司订立合同?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东海公司在筹建过程中,不是独立的法人,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其法律性质为一个经济组织,或者是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在公司设立(筹建)期间,“设立中的公司”可以以公司筹备组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也即东海公司和大地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问答题 大地公司的100万元货款该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大地公司的100万元货款应当由东海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题中,东海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但是超过规定的募股期限没有募足,这将导致东海公司不能成立。所以应当由长风公司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答题 长风公司等6家发起人企业应当承担哪些设立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设立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本题中,即对大地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2)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负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本题中,即对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款负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