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包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1998年刑满释放。2000年以后包某先后对王某、彭某、余某、玄某等人传授扒窃方法,如怎样解衣扣、怎样搭架子、划包、扒窃时如何进行联系,以及被发现如何逃离等等。这些青年学会扒窃以后,多次进行扒窃活动。包某还将自认天资聪慧的玄某收为“入室弟子”,亲自带玄某到火车站,挑选目标,让其进行“实战练习”,并事后子以讲评。包某的行为构成: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考点] 传授犯罪方法罪
[解析] 包某传授扒窃方法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包某亲自挑选目标,带玄某“实战练习”的行为,已经在实际实施盗窃行为,与玄某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包某的前罪并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