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制造商签订了一项以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 Antwerp)为价格条件出口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卖方提供商业发票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于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卖方与国际商会联系并对跟单信用证制度作为付款保证提出异议。因为该公司在签约前,曾与银行联系,得到如下答复:“跟单信用证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的支付工具。”卖方根据上述解释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但使其失望的是付款并无保障。因此,该公司向国际商会提出质疑:“信用证制度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请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你认为是信用证制度存在问题吗?
【正确答案】并不是信用证制度存在问题,而是卖方公司不了解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本案例中,卖方公司接受了“规定卖方提供商业发票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的条件,所以若买方不提货,卖方由于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卖方公司如果了解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就不会接受不利于卖方的条款,这样他就可以取得充分的付款保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