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有限公司由王一、李二、周三、赵四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王一出资为200万元,李二、周三、赵四各出资100万元;据此回答下面问题:
多选题 在2015年12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______
  • A.会议由李二召集和主持
  • B.会议决定设立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 C.会议决定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周三担任
  •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38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因此A错误,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王一召集主持。
   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B错误,董事的法定最长任期为三年。
   第5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C正确。
   第37条第(一)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D正确。
多选题 王一当选新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万山公司总经理张六系王一好友,万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张六请求王一以新新公司的名义为其提供担保,关于该担保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对万山公司提供担保,须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 B.对万山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 C.如果未经决议,王一单方面以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担保函,则该函无效
  • D.如果进行表决,王一作为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A正确,B错误。对于C,因为出具保函属于单方担保行为,所以保函有效,C错误。D项中,王一并非利害关系股东。因为是向其他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并非是向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D错误。
多选题 现李二欲转让其在新新公司所拥有的股权,周三与李二的朋友张五,都曾有意购买,下列关于此股权转让错误的是______
  • A.如果李二把股权转让给周三,应当提前通知王一、赵四
  • B.如果李二要把股权转让给周三,同时王一、赵四也有意购买,王一、赵四、李二应当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购买份额
  • C.如果李二与张五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后,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D.如果股权作价100万元,张五可以一次性支付100万元,周三也愿意出价100万元,但是需要分两期支付,则周三仍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地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AB错误。
   一般当股东和受让人达成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就生效,除非国家股权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等特殊情形下,还需经批准。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如果因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等,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等。因此C错误。
   对于同等条件的理解,主要指股权转让的价格,但也包括转让的其他条件,如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因此D错误。
多选题 现发现,赵四在公司成立时,与其朋友郑六订立了合同,约定由郑六作为实际出资人并享有投资权益,而赵四只是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现郑六与赵四因此发生了一些争议,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______
  • A.郑六与赵四就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了争议,郑六诉至法院,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赵四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 B.郑六请求新新公司签发出资证明,并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应当经过全部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 C.赵四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郑六诉至法院,请求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来处理
  • D.赵四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为有权处分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正确)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须全部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只须半数同意即可,因此B错误。
   第25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C正确)
   D项正确。因为名义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且经登记,虽然不是实际出资但仍是合法的股东,其处分股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股权转让合同也是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