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2月3日、22日、23日、24日,原告A公司分别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载11条不同的招标信息,这些项目信息都是原告从相关报纸、网站上搜集并经整理编辑而成的,其在表达形式上选择使用了信息类别、所属行业、所属地区、详细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性质、进展阶段、项目介绍、建设单位等具体的条目。同时,原告在网站中声明“未经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书面许可,对于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或在非本网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在上述每一招标信息发布的短短几个小时之内,原告即发现被告B公司网站上也存在与原告网上内容基本一致的招标信息。原告遂起诉,诉称被告剽窃原告的部分项目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辩称自己网站上的内容,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应由原告独自占有,被告使用这些信息并不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涉案的招标项目信息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答案解析】本案被告网站上刊登的涉案信息与原告发布的信息内容基本一致。原告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否构成作品,原告对其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也是判断被告是否侵权的关键问题。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网页上刊登的招标信息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此问题一经解决,被告是否侵权就容易判断了。
【正确答案】原告对涉案11条项目信息享有著作权。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作品之中包含作者的选择、判断。原告对涉案信息的表达形式与相应的信息内容的结合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包含了原告的创造性劳动,故该11条招标项目信息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答案解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作品之中包含作者的选择、判断包含了创造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虽然涉案的11条项目信息的具体内容来自于事实消息和对其他文字材料的简单编排,但其在表达形式上选择使用了信息类别、所属行业、所属地区、详细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性质、进展阶段、项目介绍、建设单位等具体的条目,这种表达形式与相应的信息内容的结合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包含了创造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涉案的11条项目信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正确答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分别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答案解析】被告网站上发布的被控侵权项目信息内容与原告网站上相应的信息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网页抄袭了原告网页的相关信息。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被告未经许可抄袭原告作品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又没有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