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城一地块北依北山风景区,南邻南湖,现状东、西两侧均为二类居住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建筑高度不高于15m,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不大于35%,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订的规划条件已包含在土地出让合同中。A公司经土地市场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如图1所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公司依法开工后,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地内有宋代墓葬。文物管理部门经考古勘探,确定其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了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政府办公会会议纪要确定,文物保护范围的用地性质调整为对社会开放的街头游园,要求A公司调整建设方案(调整后的建设用地范围如图2所示)。
由于建设用地范围调整后造成A公司的损失,A公司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规划容积率调整为1.6,其他规划条件不变。为补偿该公司的损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分析,原则同意了该要求。
问答题 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是否可以变更?并简述其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可以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因为:(1)根据相关规范,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本建设项目在原规划用地中提供一处用地作为绿地,属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可以给予容积率奖励,从1.5提高到1.6,只要不影响景观,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可以同意。
问答题 若规划条件可以变更,在核发新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规划管理部门须经过哪些基本工作程序?若规划条件不可以变更,是否需要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规划局应做如下工作:
(1)先改规划条件:①在剔除的新设立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留出足够的防护距离后,划定新的范围;②把容积率定为1.6。
(2)要求建设单位根据新的规划条件重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3)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定不影响城市原有山水眺望系统,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4)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5)规划局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6)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7)重新签土地出让合同。
(8)领取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①组织控规修改论证;②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③提出修改控规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④修改控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⑤报土地主管部门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