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______。
  •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制定管理人规定》第23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入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入职责的其他情形。”第24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入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1)具有本规定第23条规定情形;(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入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