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欠甲16万元债务,长期不还,并躲避不见甲。2017年3月2日,甲发现乙悄悄回到家中,于是在第二天和3个朋友一起来到乙家,找乙要账。乙说没钱可还,甲等一伙人当即把乙绑住,用车拉到附近宾馆住下,看住乙不让他离开,同时给乙家人打电话,要他们拿16万元来换人。乙家人一时借不到那么多钱,甲就一直不放乙出宾馆,吃住费用都由甲负担。期间,甲怕被公安机关发现,于3月6日将乙转换到本市另一家宾馆。直到乙家人凑够16万元,甲才于2017年3月10日将乙放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甲还对乙实施过殴打。对甲所犯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从( )开始计算。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本题案例中,甲从2017年3月3日开始将乙拘禁,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3月10日,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甲所犯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从2017年3月10日开始计算。
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