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教授在刑事诉讼法课堂上列举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刑警大队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后刑警大队长经审查认为李某提出的要求回避申请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通过其他途径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局长韩某回避,理由是韩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随即作出了韩某的回避决定。”对于此案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 A.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 B.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张权应当立即退出侦查活动
- C.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由刑警大队长决定
- D.公安局长韩某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而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无此权利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不应由刑警大队长决定。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