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王某、李某、张某和陈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乙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王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王某书面通知李某、张某、陈某和乙企业,李某不同意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张某、陈某同意王某转让,乙企业收到王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王某不同意转让。王某、张某、陈某均认为王某有权转让,张某、陈某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
张某和陈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丙企业,乙企业拒绝购买王某的股份,王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李某坚决反对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后,李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李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李某、陈某和乙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问题:
问答题 王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公司法》的内容
王某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王某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乙企业收到书面通知后 30日内未答复,应视为同意转让,张某和陈某也同意转让,四个股东中有三个同意转让,已超过半数,所以王某有权转让股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该款规定,本题中王某书面通知了其他四名股东,乙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两名股东明确同意转让,因此王某之外的其他股东中过半数同意王某转让股权,所以王某有权向丙企业转让股权。
问答题 张某和陈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王某多少股份?王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张某和陈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自购买王某1万元的股份。王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该款规定,本题中股东张某和陈某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购买比例不成,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和陈某的出资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他们相互之间的出资比例是1:1,所以应各购买王某50%的股份,即1万元股份。根据该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张某和陈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丙企业,所以王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问答题 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法院判决李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发生法定情形,股东方有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反对转让的股东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只要不符合这些情形,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本题中反对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决李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
问答题 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张某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本题中丙企业已经成为公司股东,所以张某有权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问答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法》修订后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同时对一人公司设置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限制。《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㈩资额。”该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必须为10万元,本题中甲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已降低至8万元,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所以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后,丙企业成为甲公司惟一的股东,甲公司不能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