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 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67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①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故A选项正确。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男女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分居期间(分居不等于离婚)柳某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借款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