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A.甲欠乙3万元到期不还,甲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
  • B.丙、丁由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
  • C.甲、乙共同殴打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形成的以甲、乙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
  • D.某案件终审宣判后,王某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案的生效判决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257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AD项不选。第260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因此B项不选。并不是所有共同诉讼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是规定“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C项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