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交纳保费的义务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交纳保费。根据险种的不同,投保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交纳保费。保险费通常以现金交纳为原则,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票据或其他形式为之。
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交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交纳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
交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交纳保费的形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交、分期交纳、终身交纳等方式。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交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交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通知义务
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①“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个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例如,投保人在投保房屋保险时,房屋的用途是居住。此后,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将其改作了餐馆。这种改变无疑增加了保险事故的危险程度。因此,投保人应当将这种改变通知保险人。第二种情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但即使这样,投保人也应当在知道危险增加后,立即通知保险人。旧《保险法》第37条第1款只是笼统规定当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而新《保险法》第52条第1款则明确规定当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则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正确估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保险立法均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果能够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几天,有的几周,有的无明确的时间限定,只是在合同中使用“及时通知”、“立即通知”等字样。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我国《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还观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