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6.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是(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据此,选A项。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据此,选B项。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犯前款罪,以共同犯罪论处。据此,选C项。女子暗中协助不知情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因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故不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