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自沈阳、上海市制定出关于机动车撞人免责的有关规定后,重庆、济南也相 继出台类似规定。该通告规定,因乱穿马路、逆向骑车、在机动车道上骑车等 18种违章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违章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报道,通告发布 一个月以来,上海市有525起交通事故由违章者自负全责。
(1)法官的观点
1)我们的法律法理依据。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 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 的经济损失(但这不是赔偿)。这就是目前新闻媒体上激烈争论的“撞了白撞” 的法律依据。
2)生命健康权不能滥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有生命健康权,但我也有 按交通规则行驶的权利。如果我按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却因你的违法行为而 承担责任,就违背了法治原则。
3)道路通畅符合多数人利益。有人以“撞了白撞”不人道为由进行辩解, 认为受害方要么死亡要么重伤,“加害方”却一点责任都不承担,这太不符合社 会主义道德了。我们认为这也是站不住脚的。这一观点的实质是以道德评价来取 代法律评价。
4)“撞了白撞”用语不准确。我们赞成非违规的车辆不承担责任,但反对 “撞了白撞”这一提法。其一,这一用语很不文明。本来一个很好的法规,却因 一个不文明的用语被人误解并遭受非议是很不应该的。其二,这一用语体现了对 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其三,即使机动车不承担责任,但也并不是无任何义 务。比如,将他人撞成重伤,机动车驾驶员有义务将其送往医院。
(2)律师的观点
1)撞了白撞:历史的倒退。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工业革命的飞速发展而出 现的。汽车的发明和运用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灾祸,同时 也给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人们经过不断的探索,终于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受 害人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而是说加害人不论有无过错都 应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为什么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呢?
2)撞了白撞:违反宪法精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是 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整肃交通秩序的代价。这种代价与其说是太高 了,倒不如说是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它把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平衡汽 车所有人和受害人利益的砝码。人的基本权利是不能侵犯的,任何一部宪法都无 例外地把人身权保护作为其基本内容,任何机关都不得制定与宪法原则相抵触的 法律文件,一旦出台就应当立即撤消。
3)撞了白撞:不人道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 人道性的要求,人道性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价值意蕴。当受害者遭受机动车的损 害致伤、致残、致死的,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都应对他们的过错行为报以宽容,都 应予以最大限度的救济,因为他们的这种过失行为已经给他们带来了灾难,他们这 时已成为弱者。另一方面,为什么不能对机动车一方以宽容呢?因为机动车是优 者,是致害者,是具有高度危险者,是避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方面。
4)撞了白撞:违背国际潮流。“撞了白撞”的规定,违背了国际潮流,是历 史的倒退。据资料显示,最早确定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立法是1838年普鲁 士的铁路企业法,其中规定:“铁路公司所运输的人及物,或因转运之事故对别 人及物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虽企业主毫无过失,亦 不得以无过失为免除赔偿的理由”。该规定确定了高度危险的作业的无过错责任 原则。后来,世界各国相继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3)司机的观点 就我而言,有时开着车,前面突然蹿出一个人来,心里是 真怕,谁也不会想故意往上撞,就是停不住也得停。作为出租车司机来讲,我肯 定比较拥护这种法规制度。但我觉得“撞了白撞”这类法规,从出台到执行到灌 输到每个人的脑子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在人们还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在 咱北京也出台这么一部“撞了白撞”法规,我担心会给其他地方形成误导,觉得 咱北京是一个危险的城市。
申论要求
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要求:全面,有条理,有层次______。(20分)
概括提示 给出的资料实际上是一场大讨论。因此,概括应包含讨论的主要观点,参考答案如下: “撞了白撞”的讨论,引出了如下一系列重大问题:以人为本,生命权高于 一切;整治交通秩序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和市民交通规则教育是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从政府制定政策的角度,就如何克服资料所反映的种种弊端,提出对策建议。要求:有针对性,有条理,切实可 行。字数350左右_____。(30分)
对策提示虚拟政府调研人员身份,针对概括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一是政府应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并以此作为制定和修改现有交通法规 的依据。 二是政府对类似法规应持慎重态度,不要急于出台带有“撞了白撞”色彩的 文件和法规。 三是应加强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道路更为畅通。 四是要加强对市民进行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市民素质。 五是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制定必要的违章惩罚措施,对行人违规横穿马路等 行为进行必要处罚。 在撰写具体对策时,可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就所提出的对策建议进行论证,既可全面论证,也可就某一方面重点论证。要求:自拟标题,字数1 200左右_____。 (50分)
为什么否定“撞了白撞”: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的情况给予了特别保护,即规定机动 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报道说:“‘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被采纳。” 被否定的,当然不是一个“说法”,而是一种制度安排——事故赔偿责任的 分配思想。 自几年前沈阳出台新的交通法规以来,被称作“撞了白撞”的制度安排,有 在全国蔓延之势。几年来媒体上关于“撞了白撞”的争议,也曾几经起伏,旷日 持久。我自己就曾为此在网上论坛加入“团战”,连续数天与人争辩不休,无日 无夜,弄得身心疲惫,最后甚至对这个话题,再也提不起信心和勇气了。我由此 深知,争论的作用是有限的。人群与人群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可能不是“讲道 理”就能解决的。因为可能谁都有理——实际上,最后大家都等待着一个最高权 威的“裁定”,现在它终于来了。 “撞了白撞”当然不是简单的“白撞”,按照提出和试行这个制度的一些地方的 公安交通部门的解释,它是依照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在机动车当事人一方和行人 当事人一方之间,对责任的合理公平的分配,而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地在任何情 况下都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在他们看来,“撞了白撞”这个说法,本身 有“受诬”之嫌,对一般入在情感上接受这种制度安排形成了障碍。 即使在它被最高立法机关否定之后,我也愿意说明并强调这一点,这不仅是 对这个我所不能接受的制度安排思想的公平,是对提出和支持这个制度安排的人 们的公平,更是对立法机关的尊重。立法机关汇聚着国家最睿智、最审慎、最理 智、最平衡的人们,他们不大可能被一个不准确的“通俗说法”所左右,不大可 能只受自己情感左右而无视行政机关在这种制度安排中的理性考虑。 应该看到,围绕着“撞了白撞”的可、否、存、废,最本质的冲突,不是情 感的冲突,而是不同人群的利益冲突。最终的结果,是对这种不同利益的安排和 平衡。其核心在于是否接受“无过失责任”。其实,“无过失责任”才是一般人的 常识和理智难以接受的,但它是立法的一种理智和平衡。适用于交通事故,就是 民法通则的表述:“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为什么? 这就是“高速”要付出的代价。相对于平等的人的步行速度来说(当然人与人的 速度也有很大差异,但没有听说人把人撞死),享受“机械高速”的一方是时间、 效率和道路资源的“获利者”,应当承担更多一些义务,首先是更多注意的义务。 而出事后的赔偿责任只是这种更多的注意义务的自然结果。 前英国上院院长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写道:“在目前这种汽车 交通的情况下,我相信,作为一种原则,文明的法律制度应该要求,在马路上使 用这种危险的交通工具的任何人应该对由于使用这种工具而造成的伤亡负责赔 偿。对他来说,无须证明他犯有过失,没有证据也应该承担责任。司机在马路上 使用这种危险工具从而使别人冒险,这本身就是非常错误的。”这与我们的民法 通则表达得非常相似。 “无过失责任”看似不平衡的安排,其实是在本来就不平衡的事物(人与车) 之间的一种平衡;是在可能给他人造成生命、健康损失的机动车驾驶一方自身利 害之间的平衡;是在一个人的生命损失与另一个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向生命一方 的倾斜。每一个“无过失责任”都可能是不公平的,但是,整体上,这种安排可 能会降低道路上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失。 否定“撞了自撞”,也是立法逻辑的自然结果。据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汇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 的修改情况时,其否定“撞了白撞”的根据,就是民法通则的这一表述。其逻 辑,就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交通安全法,不能包含与民法通则相背的规 定。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也是很简单的形式审查。民法通则的这一条也不是不可 以废,但还要依相应的修法程序进行,特别是要有相应的民意表达,不是行政机 关自己规定并已经在执行的行政法规所能左右的。 因此,这次“撞了白撞”在立法时被否定,多少有一点立法审查的味道。我 认为,它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结果,那就是:已经在一些地方执行的、带有“撞了 白撞”精神的行政法规或规定,至此立即无效,否则就是对立法机关的轻蔑。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