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没有处罚的惩戒性,其性质为责令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的行政命令,国务院法制办2000年12月1日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请示的答复[2000]国法秘函第134号中也确认不应将责令限期拆除理解为行政处罚,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法》第35规定的催告程序,两者性质不同,故A选项正确。
B选项,《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B选项不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司不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正确。
如A选项表述所述《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性质为责令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的行政命令,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命令的简易程序,故D选项不选。即使退一步,假设命题人认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为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拆除房屋不属于可以简易程序的行为,故D选项同样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