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某企业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十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
(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
(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辞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
对此索赔案我方应不应受理?试问双方各有什么漏洞?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误装了一小部分乌皮鸡,价值千余元)
【正确答案】(1)我方的漏洞和处理失当:没有及时发现对方证件存在问题,既未直接提出拒赔,也未提出复验,第一次复函就同对方讨价还价,说明我方已默认理亏,授人以柄,实际上等于已接受了对方的索赔,只是对索赔金额有争议,所以虽时隔一年,也不能以时隔已久为由,推托不管。
(2)对方的漏洞是:商检证不完整,缺乏证据效力。乌皮鸡呈黑色,黑色不能说明变质。商检证上没有变质货物的批号,没有注明商品变质究竟有多少,既无实际数,又无比例数,说明对方提出的索赔金额是无根据的。
对方所提供的商品变质化验证书是根据零售商店的送检商品做出的。这个证书不合法,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易腐商品的检验一般应在海关仓库内进行。由零售商送检商品,说明此批货买方已接受并发售给各零售店,出口的一方当然对品质不能负责,食物变质既可能是在当地运输途中造成的,也可能是由零售商储存而引起。
(3)一年后,对方派代表来京交涉时,我们应向其表示愿意合理解决此案,因为我们不能否认一年前给对方讨价还价的信的内容。同时,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将混装乌皮鸡的事告诉对方,并说明此鸡是特殊品种,色黑并非变质。由于我方事前未征得对方同意而装了少量乌皮鸡,对此我方是有责任的,我们可承担乌皮鸡引起的损失。
(4)因时隔一年,食品已不存在,对方无法重新补出证件,我方可抓住对方证件的漏洞,摆事实,讲道理,使之无言而退,这样,既能减少我方经济损失,又能保全我方政治信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