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1)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2)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有权对所依据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
(3)①法院对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有提出疑问的权力,但无直接审查的权力;②法院对规章的合法性不仅有权提出疑问,还有权进行审查判断;③法院认为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二)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请求时间及主体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规定上,存在的首要缺陷是,不允许原告和第三人在起诉和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审查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请求。
(1)在起诉过程中。按照现行的制度安排,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虽然也可以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并不必然地要在判决书中对存在合法性疑问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答复。这样,虽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但显然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赋予原告或者第三人质疑法律依据的合法性的权利。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被允许。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禁止当事人就抽象行为的合法性请求审查,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是非常不利的,特别是有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时并未将其所依据的所有的抽象行为详细列明。对请求法院审查的时限原则上应当以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完毕以后的10日内为限。
(3)关于第三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实体的关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然都允许第三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当然就应当允许其对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请求权。
(三)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已将包括规章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赋予法院。需要讨论并存在争议的是以下两类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1)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三种性质的行政法规:①根据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②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直接根据宪法上制定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带有立法的性质;③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但又不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经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一种行政法规在位阶上低于法律,因此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这类行政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而后两种行政法规位阶上低于宪法,无法对这两类行政法规进行合宪性判断。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其违宪的疑问,法院如果同意当事人的看法,可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处理。
(2)规章
《行政诉讼法》关于规章的司法审查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如果单个规章存在合法性争议,法院可以进行审查。②如果诉讼中涉及两个规章之间的不一致,须请求国务院进行解释或者裁决。实际上这种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当在两个规章相互抵触的情况下,法院也只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两个内容不一致的规章进行审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