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某生三子甲、乙、丙,一女丁。三子均已成家。丁尚在外地大学就读。某日,王某意外摔倒突发脑溢血,虽抢救及时挽回生命,但却右半身瘫痪。王某自知不久于人世,遂将三子招至床前。王某口述遗嘱,由甲代书,丙、丁见证,日:吾患病久矣,药石难愈,百年之后,房产归甲,股票归乙,债券归丙,存款归丁。书毕,王某按指印确认。嗣后不久,王某去世。甲、乙、丙出示王某遗嘱,要求遵照执行,丁不服,诉至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该当如何处理?(  )
   A.王某所立遗嘱有效,应当适用遗嘱继承分配遗产
   B.王某所立遗嘱无效,因为未经公证
   C.王某所立遗嘱无效,因为丁未在场见证
   D.王某所立遗嘱无效,因为丙、丁不具有见证人资格,且别无其他见证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遗嘱行为系要式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律一般明文规定了有效的遗嘱形式,以期尽可能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防止日后产生纠纷。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并对每种形式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王某临终前立下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系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遗嘱人不能亲自书写或亲自书写遗嘱有困难,可以请人代写。为保证代书遗嘱能够真实体现遗嘱人的意志,《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遗嘱人不能签名,则应按指印代替,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订立代书遗嘱须以两个以上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为前提,见证人的资格直接影响上述三种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继承法》第18条规定了见证人的消极资格,即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此做了细化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本题中,王某立下代书遗嘱时,在场见证的丙、丁均非适格见证人,此外别无其他见证人。因此,代书遗嘱无效,不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选项D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