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 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 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正确答案】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1) 因开证银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单证一致而安全收汇;(2)我方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会货款两空。
   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修改送达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审核修改的真伪性后将修改送达受益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