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所谓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或不正当披露行为。我国《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虚假陈述的主体。《证券法》对虚假陈述主体进行了区分,区分为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行为主体是实施虚假陈述的主体,责任主体是承担虚假陈述所生后果的主体。行为主体肯定是责任主体,但责任主体不一定是行为主体,责任主体的外延大于行为主体。行为主体主要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责任主体除了发行人、上市公司外,还包括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证券的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信息披露人员。
(2) 虚假陈述行为的种类。①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②误导性陈述:是指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③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记载或者仅部分予以记载;④不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泛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的信息披露在披露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不符合通常的披露规则。
(3) 虚假陈述的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如果有虚假陈述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需要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且,为了加强对行为人的规制,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防止道德风险的出现,在责任承担上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方式,即行为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而且将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与公司责任联系在一起,强化公司高管的个人责任。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虚假陈述的相关规定,应从虚假陈述的主体、种类、责任等方面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