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笔保险金应给付给奚某。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有以下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据这一款规定,制衣公司对张某享有保险利益。
但《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指定制衣公司为受益人是不合法的,制衣公司依法丧失受益权。在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奚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保险公司应依法将保险金给付给奚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