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有外贸权的甲工厂与日本乙公司于200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日本乙公司购买甲工厂生产的一批工艺陶瓷,于2000年9月1日前交货;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另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均齐全。合同成立后,甲厂立即组织生产,不料同年7月发生特大涝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厂于当年7月10日将有关部门证明灾情的文件及无法正常生产的公证材料通知乙公司,要求延迟5个月履行合同。日方于当年8月1日电告甲工厂,因延迟交货供应不上市场需求,宣告解除合同。甲方认为日方擅自解除合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日方要求中方支付违约金。2005年4月,甲方向本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中方要求延迟履行合同是合法的。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而且中方出示了公证材料并且及时通知了对方。因此,日方要求中方支付违约金不合法。
(2) 日方要求解除合同也是合法的。因为中方违约,导致合同没有必要履行。因此,中方要求日方承担违约金并且赔偿损失是不合法的。
(3) 中方向法院起诉不合法。因为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只能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不能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且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期限为4年,此时已超过。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即不履行该合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