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担保行拒不履行保函义务案

   案情
   意大利甲银行于2004年6月15日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中国乙公司,申请人为意大利丙公司。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458号)。
   由于丙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要求后仍未能妥善解决,受益人遂于2004年8月6日向甲银行发出了保函项下的索偿通知。甲银行于2004年9月13日发来电文,告知由于丙公司在意大利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故而无法支付该保函项下款项。后受益人委托律师和商会与甲银行反复交涉,指出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69条,凡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者,须在申请之日3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但是,时至2005年9月19日,意行仍声称法院止付令有效,无法付款,但拒不提供法院止付令或其向法院提出合理抗辩的任何证据。
【正确答案】分析
   本案中,受益人于2004年8月6日索偿,而甲银行于9月13日才发来关于法院止付的通知,早已超出了银行处理保函索偿的合理时间,其间显然存在应申请人要求暂停付款、等候法院止付令的重大嫌疑。
   此外,且不说意大利法院止付令本身违反了保函独立性原则,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即使根据意大利法律,意行也可以在30天后申请撤销止付令。该行不但未能主动这样做,在受益人明确指出其采取行动的权利后,仍然声称止付令有效,但拒不提供任何证据。可见其不履行保函责任,根本原因不在于法院止付令,而在于其意图片面维护本国申请人不当利益,无视其国际义务,损害别国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立场。
【答案解析】启示
   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担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保函本身的真实性、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此外,即使是真实有效的保函,直接影响到受益人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担保行的资信。因此,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除了对保函签章的真实性、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索偿条件和办法进行仔细审核外,务必了解担保行的资信和一贯的商业作风。如果发现担保函资信存在问题,应该及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资信较高的银行提供的保函,从而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