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丙公司共同研发某项产品。乙公司指定其员工张某承担研发任务;丙公司指定其员工王某承担研发任务。最后,张某和王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该项产品的发明创造。问题:(1)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为什么?(2)张某和王某作为发明人享有什么权利?
【正确答案】(1)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公司和丙公司。理由: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①本案中,张某、王某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发明创造,因此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即乙公司和丙公司。②乙公司、丙公司是接受甲公司的委托所完成的委托发明,由于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依法属于受托人,即乙公司和丙公司。③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共同发明,由于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依法属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主体,即乙公司和丙公司。(2)张某、王某属于职务发明人,享有获得奖励、合理报酬、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