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问题:
问答题
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孙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所有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武某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本题考查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止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遗失物想要善意取得,不仅要满足一般善意取得的条件,即动产、有偿转让、第三人善意;而且还需要第三人取得遗失物的途径必须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这样,遗失物才能被善意取得。本题中,手表为孙某的遗失物,武某是通过遗失物拾得人周某购得此手表,不符合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武某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这里我把解析改得通透、好理解一点,武某知不知道手表是否是遗失物不重要,他想取得手表所有权,对他的要求是:善意,且是通过拍卖或从有资质的机构购买的手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