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12月,南江市(省辖市)土地规划局与中外合资亚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南江市江东区花园路100~120号2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亚明公司。亚明公司付清地价款后,对建设项目未作实际投入,即与花木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该合同在有关条款中注明“在开发工程做到桩基完工,可以进行地下室施工时,花木公司付清全部应付款后,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即归花木公司所有”。
请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亚明公司与花木公司的合同无效。因为:①该合同名为联营合同,其实是一个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因为双方约定“在开发工程做到桩基完工,可以进行地下室施工时,花木公司付清全部应付款后,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即归花木公司所有”。②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转让时应当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符合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本案例中亚明公司付清地价款后,对建设项目未作实际投入,即与花木公司签订实质为转让的合同,所以是无效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合同的处理办法是:①合同不能履行;②由南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视情节处以罚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