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贺某系某县农业执法单位的一名科级干部,主管检查处理与农业生产、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生产、销售农药、化肥、种子是否合格的工作。
2010年12月,并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销售许可证的余某开设的佳稻种业有限公司购买了6万斤总价值51.6万元的散装杂交水稻种子,在没有取得相关单位授权的情况下,雇人仿冒印制一品牌种子包装袋分装,然后非法卖给200余户农民共计2万余斤,获利6万余元。后被该品牌的所有者发现并报告给贺某所在的农业执法单位。贺某了解情况后,发现是其姐夫余某的公司所为,便找人帮余某补办了农作物种子销售许可证,允许其继续出售。第二年,使用余某公司售卖种子的农民并未获增产,计算后反而损失了4万多元。而品牌种子所有者也发现余某公司售卖的是冒牌货,并使自己的真货当年少卖出数万斤,造成巨大损失。后余某的公司被依法取缔,余某因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问:对贺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贺某的行为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在本案中,贺某系负责查处制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贺某面对并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销售许可证资质的其姐夫余某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追究余某售卖伪劣种子犯罪行为的职责,情节已达严重程度。故贺某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第414条规定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