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2月,张一出资5000元委托其弟张三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五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 5万元高价买下这五间房屋。张三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李四、李三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五间房屋以5万元价格卖给李四、李三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张三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人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 2004年2月,张一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张三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张三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张一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问答题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答案解析】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权。
问答题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
【答案解析】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权。
问答题 设张一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张三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果张一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李四、李三夫妇所有。张三应将房款交付给张一。
【答案解析】对于第六、七个问题,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又是被告张三,张三就应承担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给其权利人张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一追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一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李四、李三夫妇并不自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取得所有权。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
问答题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李四、李三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解析】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权。
问答题 李四、李三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正确答案】属于添附行为。因为房屋并不属于李四、李三夫妇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
【答案解析】对于第四个问题,所谓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加工三种行为的统称。因添附丧失权利受到损害的人,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支付补偿金。本案中李四、李三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安装水管等行为系在他人所有物之上进行的增添价值的行为。如果房屋所有权归李四、李三夫妇,则无所谓添附行为。
问答题 张三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正确答案】属于侵权行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正确答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第三人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
【答案解析】对于第六、七个问题,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又是被告张三,张三就应承担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给其权利人张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一追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一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李四、李三夫妇并不自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取得所有权。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