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
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4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