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国庆节期间,P市发生了“天价虾”事件。旅游部门通过电话向事件中2名涉事游客道歉,并感谢其对P市旅游的关心。同时,旅游部门表达了邀请其担任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意愿,希望他们继续关注P市旅游事业,提出宝贵意见。但这个邀请被婉言拒绝了。“我之所以拒绝,是有原因的。”肖先生说,自己在广元上班很忙,几乎没有出差去P市的机会,这次国庆出游本是全家比较难得的一次亲子游。因此,即使受邀担任,自己以后也几乎到不了P市,实际上发挥不了监督员的作用。不过,他不太理解的是,他已经在电话中明确拒绝了这个邀请,但不久后P市方面的一些媒体发布了关于这个邀请的新闻,却没有提及他拒绝的回应。
高先生是某大学一知名学者,他年年都是几家单位的社会监督员。他说,有的单位选聘监督员,不是真心实意想改进作风,而是迫于行风建设压力、上级部门要求,摆摆形式走走过场;有的单位聘请的监督员“挑刺”的少,“唱赞歌”的多,这不仅没有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还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政部门的形象。 著名互联网民营企业家陈先生被江城市城建部门遴选为社会监督员。他说,谁成为社会监督员是由受监督的政府部门自身决定,有些“监督”甚至是部门统一组织的“集体行动”。不排除有些部门有意借社会监督员的设置,笼络各界精英和社会贤达。聘请社会监督员的范围仅局限于人大、政协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很少聘请普通群众…… 孙先生在Z市交通执法总队官网上看见一则“总队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的新闻。新闻称,总队召开了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各位监督员“针对总队执法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孙先生称,他想与社会监督员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孙先生依照程序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并送到交通执法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请公开交通执法总队聘用的2013年度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10月25日,Z市交通执法总队向孙先生回复了一份“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书称,孙先生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答复”。这答复让孙先生疑惑,“不公开姓名和联系方式,我们有问题怎么找他们反映?” 社会监督员承担着收集并反映民意的使命,这就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并参与。不公开社会监督员的信息,市民有问题怎么找他们反映?社会监督员又如何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聘请社会监督员,就是要有“丑媳妇不怕见公婆”的心态,就是要把藏着掖着的所谓“机密”大白于天下,给群众交个实底,就是要让社会监督员说真话、敢揭短。否则,打造透明政府云云,都是空话。
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难以保障,政府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
2.黄某与缪某是Y县政府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两人通过Y县某派出所原所长钱某(另案处理),取得某局王局长的个人开房记录及图片,并分两次将王某的开房记录以“Y县惊现开房局长”为标题,发布到许多网站,使王某产生巨大的心理负担和压力,最终卧轨自杀。Y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缪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很多网友认为两人是在进行正常的监督,所以两名被告不应该被判刑。公众也担忧对两人判刑,可能会对公众监督热情造成一定打击。况且黄某与缪某作为社会监督员有监督、揭发官员的职责,而且此次判决中,也并没有提到两人有诽谤的情节,也就可以想到,两人公开的王某开房记录属实,并不是造谣。 王某生前曾解释“工作多年,难免有接待任务,且有私人朋友到访,开房次数会稍微多一些”。
如果是接待任务,那也应在“三公”范畴之内,而且官员担任公职,其一举一动本就应在公众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监管之下,官员十年间开房200多次,就应该向公众及相关部门说清楚。现在王某因为承受不住舆论的压力而自杀,某种程度上来说,更加重了民众的怀疑,甚至可能认为是一种畏罪自杀。 但法学专家李先生说,放任这种行为继续,个人信息安全体系将会被破坏,公民隐私权将得不到有效保护,法律体系也会被践踏,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将变得任性而为,将权利视为权力,甚至以身试法。这些并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并不是公众监督权的体现。
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小赵则认为,如果政府信息以及官员相关信息能得到及时公开,两名被告就没有必要去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王某就不会自杀,两名被告也不会被判刑,悲剧便不会出现,法律警钟也不用一再敲响,公众也不会再有监督焦虑,政府部门公信力及官员形象就会在公众的信任中持续得到改善。 接受群众监督,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社会监督员可谓紧盯行政机关的“第三只眼睛”,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 党政机关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请根据给定资料,指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要求: (1)内容全面,条理清楚,语言准确; (2)不超过250字。
一、聘请流于形式。聘请时不考虑社会监督员能否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只是迫于压力走过场。二、监督员选任不科学。聘请的监督员“挑刺”的少,“唱赞歌”的多;谁成为社会监督员由受监督部门自行决定;有些部门借社会监督员的设置笼络各界精英和社会贤达,很少聘请普通群众。三、政府信息及官员信息公开少、不及时。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难以保障,政府公信力受到损害。四、社会监督员监督方式不规范,存在任性而为的现象,使个人信息安全体系受到威胁,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法律体系被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