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原告甲系美国知名艺人,现住所地在美国纽约,被告广东江门市大自然化工有限公司系生产墙面漆、木器漆的企业,2013年8月,原告向江门市某法院起诉,诉称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产品包装等使用原告的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诉请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82万余元,被告辩称所用肖像并非原告的肖像,而是电脑合成,且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后法院判决赔偿16万元。以下选项正确的有:
  • A.人格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
  • B.人格权的内容,应适用美国法
  • C.本案的侵权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 D.本案的侵权纠纷应适用美国法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甲现居住于美国纽约,应适用美国法,故B项正确而A项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甲的经常居所地在纽约,本案应适用美国法,故C选项不正确,而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