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甲、乙、丙水泥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A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丙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A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而此间A公司得知乙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据此向乙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乙水泥厂回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A公司告知丙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再接收丙水泥厂送来的水泥。丙水泥厂认为A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正确答案】A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A公司第二次向乙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A公司与乙水泥厂的买卖合同是成立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的内容明确具体,一经承诺要约人就应受承诺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并不具体确定。本案中,A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因此,属于要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因此是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因此,A公司的第二次向乙水泥厂发函行为是承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A公司与乙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丙水泥厂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丙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A公司也未对此做承诺,所以二者之间买卖合同不成立。A公司无义务接受丙水泥厂发来的货物,丙水泥厂应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解析】